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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代文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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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我这种人怎么就是人渣了?罗翔老师,我不服你

我分享过一部很有特点的《金瓶梅》电子书籍,顺便还贴上了它(纸版实物)的当前市价。

 
 
 
 

也许只是开个玩笑,有人说要把它仿制出来卖钱。

我就姑且当真了,便又犯了普法的老毛病。

经常看我公众号的读者应该会知道,每一期我都会在末尾处发布声明,其中第一条就是“本号将长期且只分享合法电子书籍,请勿索要其他任何”。

只是这似乎没什么卵用。

比如,哪怕是用加粗、标红的字体点名告知某某书籍不分享,也依然阻挡不了纷至沓来的索要。

我曾做过小调研,主要就是问询是不是没有看到我的声明,如果看到了为什么还来要。

普遍的回答是两类:

一、看到了,没放在心上;

二、不要白不要,万一就给了呢。

没有万一,就像你不会给我一万,我没必要为你违法。

也有人觉得我是在“钓鱼”,我便说:“钓鱼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钱。”

如果我怀疑网聊的“妹子”是个抠脚大汉,一般我会发一分钱红包戏弄,因此我便建议发一分钱来测试一下,曝光我丑恶的嘴脸。

这当然是句玩笑话,他也没鸟我。

除了理直气壮地来白嫖的,也有很多人表示愿意花钱买。

千万别提钱,因为牟利的罪更大。

哥就是这样的遵纪守法。

只是每当我苦口婆心的解释,我都会想起罗翔老师的那句名言:

“我觉得,人们本身不需要普法,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。如果一个人喜欢标榜自己遵纪守法,这种人很可能是个人渣。”

吐槽之前,先引用一下电影《绣春刀》里的一句台词:

“看你们仨混成那德行 一准不是阉党”

所以,你们有见过混成我这样的人渣吗?


 

或许罗翔老师批判的只是那种“标榜”自己遵纪守法的人,尽管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,但遵纪守法这个最低要求实践起来很难。

比如说武大郎,他算是老实人了吧,可你说他闯进王婆的家捉奸算不算违法,人家西门庆和你媳妇也许只是在交流清河县妇女的婚恋自由问题。

再说说现在吧,也许你是个微信群的群主,你管得了群友发黄图吗?

还有你逛个街,闯个红灯;你随地吐痰,甚至大小便;你在拥挤的地铁有意无意蹭了蹭妹子的“大灯”;你未经允许,把与他人的合影或聊天信息发布到了网络上……

咱也不敢标榜能做到处处遵纪守法,但就我交流最多的这个领域来说,建议各位明显作死的事还是不要干。

也许你会反驳,多大点事,很多人比我干的事严重多了,也没见出事。

根据哥悲惨的人生经历,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:“别人没事,不代表你没事。”

我相信大家都是普普通通过日子的人,所以千言万语三个字:没必要。

关于淫秽书籍的法律问题,关键要了解的是它的定义和范围。

到目前为止,国内的法律文件并未给出淫秽内容的明确界定,但是,对于淫秽物品、淫秽出版物等最接近的法律概念,却有着明确的解释。

《刑法》在第6章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”中专设有“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”一节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367条的规定,该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“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”

 

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》,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明确了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。该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的界定是:

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,具有下列内容之一,挑动人们的性欲,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,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:(一)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、性交及其心理感受;(二)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;(三)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;(四)具体描写乱伦、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、过程或者细节,足以诱发犯罪的;(五)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;(六)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,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、虐待、侮辱行为;(七)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。

该暂行规定还列举了不应归类为淫秽出版物、色情出版物的三项,即夹杂淫秽、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;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;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、生育知识、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、性道德、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。

因人而异,以上的法律法规理解起来还是会有弹性,但是接下来国家新闻出版署《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》(1993年5月颁布)就明确多了,它专门列出了确定的不能公开出版或者严禁出版的明确小说,将它们看作是“均属有淫秽、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图书”:

《一片情》、《浓情秘史》、《艳史》(又名《隋炀帝艳史》、《风流天子传》)、《素娥篇》、《天下第一绝妙奇书》、《绣屏缘》、《梦红楼梦》、《禅真后史》、《野叟曝言》、《风月鉴》、《如意君传》(又名《阃娱情传》),《玉娇丽》(又名《玉娇李》),《浪史》(又名《巧姻缘》、《浪史奇观》、《梅梦缘》),《绣榻野史》、《闲情别传》、《玉妃媚史》、《昭阳趣史》、《宜春香质》、《弁而钗》、《肉蒲团》(又名《觉名禅》、《耶蒲团》、《野叟奇语》、《钟情录》、《循环报》、《巧姻缘》、《巧奇缘》),《僧尼孽海》、《灯草和尚》(又名《灯花梦》、《和尚缘》、《奇僧传》),《株林野史》、《载花船》、《钟情艳史》、《巫山艳史》(又名《意中情》),《恋情人》(又名《迎风趣史》),《醉春风》(又名《自作孽》),《梧桐彰》、《龙阳逸史》、《十二笑》、《春灯迷史》、《闹花丛》、《桃花艳史》、《妖狐艳史》、《双姻缘》(又名《双缘快史》),《两肉缘》、《绣戈袍全传》(又名《真倭袍》、《果报录》),《碧玉楼》、《奇缘记》、《欢喜浪史》、《杏花天》、《桃花影》(又名《牡丹奇缘》),《金瓶梅词话》、(《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》、《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》及《金瓶梅》的其它版本),《春灯闹奇迹》、《巫梦缘》、《催晓梦》、《春情野史》、《欢喜缘》、《痴婆子传》。

也许你会注意到这里居然有《金瓶梅》及其代表版本,但各位也应该注意到这里规定的是“不能公开出版或者严禁出版的明确小说”,关键词是“出版”,所以本篇开头写到的想要把齐鲁版《金瓶梅印刷》出版的那哥,请你三思。

齐鲁版的《金瓶梅》能够出版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,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《金瓶梅》属于“夹杂淫秽、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”。

《金瓶梅》在中外文学史上有着极其崇高的地位,其淫秽内容所占篇幅还不到2%,而且对塑造人物性情推动情节发展价值重大,绝非是为了取悦读者的床头杂技。

尽管《姑妄言》也符合上述标准,但其涉及淫秽的内容太骇人,无论是字数,还是程度都和《金瓶梅》不是一个量级。

由于时代的原因,新闻出版署的规定里没有将《姑妄言》列入清单,但这不代表各位就可以去传播它。

相传为李渔所作的大名鼎鼎的《肉蒲团》,也是那种既不能传阅,更不能出版的淫秽书籍。

比如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的《李渔全集》,它可以出版颇多讨论性爱知识的《闲情偶记》,但是《肉蒲团》却只能出版故事梗概。


 

出版肯定比传播要严格,因此有的书籍你可以传阅,但别打出版的主意。

莫说是《金瓶梅》、《肉蒲团》这样的书,就是《红楼梦》等四大名著也不是你想出版就能出版。

可能会有人把“禁毁书籍”跟淫秽书籍的概念混淆,前者的概念范围比后者要大,而且它的具体内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大不同,因此完全没必要一提到明清时代的禁毁书籍你就满脸的神秘加兴奋。

在清朝的某个阶段,《红楼梦》的“恶劣”程度比《金瓶梅》还要严重。

《红楼梦》不但属于淫秽小说,而且是最恶毒的淫秽小说。

蒋瑞藻《小说考证》里曾记载一位女子因为看了《红楼梦》而相思忧郁而死的事情,被当成了有力的证据,这就是教人想入非非的坏人心术。

至于《水浒传》更是禁毁书籍的长期带头大哥。

但是现在,这些书你想看就看,至于出版,当然仍需受严格约束。

身为现代人,我们遵守现在的法律法规即可,尤其是国家新闻出版署《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》点名道姓的那些书籍,都告诉你哪有雷了,还偏偏要去试试自己的轻功漂不飘?

这里面除了《金瓶梅》,应该都是(我没看过全部)既不能出版,也不能传阅的存在,望请免开尊口。

目前的市场售价已轻松过万,足本-新刻绣像批评金瓶(齐鲁书社1989年)不来白嫖一下吗?


 

1、请进入公众号领取,不公开下载链接是因为不想没原则地到处传,尤其是《金瓶梅》的相关书籍,本号将长期且只分享合法电子书籍,请勿索要其他任何

2、本人也要工作糊口,平时很忙,无法做到“秒回”,玻璃心请绕行;

3、请不要问我其他还有什么书,甚至要我给出书单供你挑选,更不要点名问我索要本次分享以外的书籍,同样的原因,我也要忙于生存,一旦给了大家“公共图书馆”的错觉,我会疲于应付,你看到了我分享什么书,然后直接向我报书名就好;

4、书籍为PDF格式,我不会转格式,也没有其他格式的提供,请注意自己是否有合适的浏览软、硬件;

5、收到后请点击保存,不要反复要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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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MCA / ABUSE REPORT | TOP Posted: 08-18 08:26 發表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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